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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轉知原住民族委員會來函(截錄)
一、107年度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單位,按政府採購法第98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,倘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,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,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,僱用不足者,應繳納原住民族就業代金(下稱代金)。
二、相關法規依據:
(一)政府採購法(下稱採購法)第98條規定:「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,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,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(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各應達百分之一),僱用不足者,除應繳納代金,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。」
(二)按採購法第98條及本法第12條規定,係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所明揭保障扶助原住民族之基本國策,用以促進原住民族就業,並保障其工作權及經濟生活。是貴單位倘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,應於政府採購履約期間依法定比例僱用足額之原住民,否則應繳納代金,以符法制。
(三)如需僱用原住民員工,建請登錄本會「原JOB原住民人力資源網」(https://iwork.apc.gov.tw)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「台灣就業通」(https://www.taiwanjobs.gov.tw)原住民專區登載求才資訊;另可撥打免付費「原住民就業服務專線」:0800-066995,逕洽全國各區原住民就業服務專員,提供就業推介媒合服務。
職員工 宋雨蓁 於 2019-01-22 15:53:01 發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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