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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110學年度第2學期有關碩士學位論文考試延長修業年限及收費等事宜 |
一、依教育部111年6月15日臺教高通字第1112202563號函辦理。 二、原已依學校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於110學年度第2學期舉行碩士論文考試,並預定於該學期畢業者,因應疫情影響,相關修業年限、學雜費收取事宜,說明如下: 「學生於111年09月30日前通過學位考試及完成離校手續者,視為110學年度第2學期畢業,學校免收取學雜費。倘未能於111年09月30日前完成者,則視同延畢,學生應依學校規定補繳111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。」 |
組長 蔡明汝 於 2022-06-23 17:57:39 發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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